广东省乡村旅游用地指标再获政策支持
发布时间:2019-01-15浏览量:4005

1月1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这是广东省政府继去年7月份出台《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之后,对落实乡村旅游用地指标的进一步政策支持。

本次下发通知中,第一条、第六条、第十条与乡村旅游用地密切相关,以下是相关具体内容:

一、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促进土地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利用。优先推进省定贫困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用地布局,细化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区,以及农业企业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各地可适当统筹调整相应指标和规划任务。合理划分村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建设空间内设置有条件建设区,通过设置“弹性”空间合理引导村庄建设。根据村庄建设用地需求,将土地利用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建设项目用地,保障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建设布局。将落实村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村规民约,严格规范农村新住房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六、拓宽存量农村建设用地利用途径

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仓储和物流等设施,发展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以及非营利性养老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兼顾古村落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严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依托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三资”平台等公开平台,引入投资经营主体,推动农村配套设施改善、物业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

十、加大乡村旅游业用地支持力度

优化乡村旅游用地政策,乡村旅游项目中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鼓励各地探索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属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办理征收(收回)和农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对于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各地按规定办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为发展乡村旅游业拓宽农村道路,拓宽后不超过8米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允许本地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以建设改造民宿等方式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腾退的户外厕所、闲置废弃畜禽舍、倒塌房屋、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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