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设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 最高奖励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6-14浏览量:2422

  为大力推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近日出台。奖励办法将对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和旅游市场拓展奖励设立奖励标准。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将连续三年增加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奖励办法即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止。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标准为:赣州市新建并评星定级的饭店、景区最高可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对新创评的江西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的绿色旅游饭店,按金树叶级、银树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评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对新获评的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的旅游厕所,按照AAA级6万元/座、AA级4万元/座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后通过验收奖励50%;半年后通过复核管理运营情况后奖励剩余5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旅游商品成果研发,获得国家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按《“赣州礼物”旅游商品扶持奖励办法》和《赣州客家美食旗舰店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分别奖励6万元。

  旅游市场拓展奖励标准为:每年确定若干个客源地城市,通过公开招投标,每个重点客源地城市采购一家旅行社合作,设定引客基数,制定奖励标准,对中标合作旅行社进行引客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未完成基数任务的不予奖励。各中标旅行社一年合作期限内向赣州引入团队游客5万人以上的,授予“赣州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并奖励50万元。

  办法中涉及品牌奖励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12月底前向市旅发委提出书面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旅发委、市财政局等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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