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03浏览量:1874

       风景名胜区“不合格”要撤销;游客容量编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扩招”纳客;门票收入“专款专用”……近日起,《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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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情形下省级风景名胜区受警示

       相较于现行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实行风景名胜区警示和撤销制度。

       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未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游客容量编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前些年,一些地方在景区建设度假村、宾馆、饭店成了“风”,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门票收入“专款专用”

       门票收入怎么用一直是百姓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风景名胜区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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